索引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122100000616 | 發(fā)布機構: | 慶陽市電子政務辦 |
生效日期: | 2020-10-16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所屬主題: | 市級相關制度文件 |
慶陽市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屬性源頭認及發(fā)布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公文,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guī)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定、公告、通報、通知、議案、報告、請示、批復、意見、函等。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非公文類信息的公開屬性審查,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按照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 公文的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以及反映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應當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
(二)依申請公開。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涉及機關內部管理事務的公文、內部資料、報上級機關的請示和報告、向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和答復有關部門意見等行政決策過程未定事項、行政機關內部事項的公文,應確定為“依申請公開。
(三)不予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五條 公文公開屬性審查過程為:
(一)由擬稿人提出公文公開屬性,并在發(fā)文稿紙/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隨文送審。
(二)代擬公文的,由代擬部門標注公開屬性,并經部門主要負責人簽批后,依據各級政府辦公室公文制發(fā)程序辦理,公文公開屬性按發(fā)文報批程序逐級進行報批。公文簽發(fā)人在簽發(fā)公文時,最終確定該公文的公開屬性。
(三)多個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牽頭協(xié)調確定公文屬性。
(四)無標識公開屬性的公文,應退回承辦單位重新標注公開屬性后辦理。
第六條 文件制發(fā)后報送公開責任機構,將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在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公文,按照規(guī)定,列入依申請公開臺賬,并備案入檔;對不予公開的公文,要依法依規(guī)說明理由。
第七條 所有公文類信息需建立健全動態(tài)管理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公開屬性為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公文類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應當公開。
(一)文件屬性調整涉及單一部門的,由起草部門提出建議,涉及多部門的由牽頭起草部門提出建議,文件屬性做相應調整。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件屬性應當予以調整:
1、因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等規(guī)定新立、修訂或廢止后有明確要求的;
2、依據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發(fā)文,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文件屬性變更的;
3、因工作職能轉變或工作需要,經本單位主要領導研究同意的;
4、其他按規(guī)定需要調整的。
(三)對因情勢變化或依申請公開的人數和頻次達到一定范圍的文件,由起草單位提出建議,屬性可以由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轉為主動公開。
(四)文件屬性調整后,涉及的其他內容做相應調整。
(五)定期對屬性為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的文件進行復核,需要調整屬性的文件應調整盡調整。
第八條 本制度從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賬號+密碼登錄
手機+密碼登錄
還沒有賬號?
立即注冊